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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阳光(000608):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转让方)
作者:小编 日期:2025-11-16 点击数: 

  

ST阳光(000608):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转让方)

  住所及通讯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老围社区蔡屋围京基一百大厦A座6901-02A单元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及内部规定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办法》及《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老围社区蔡屋围京基一百大厦A座 6901-02A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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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兴办高科技工业、房地产、旅游、餐饮、能源、储运等实 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贸易,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 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 项目除外);自有物业租赁;物业管理(凭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经 营);会所管理及咨询;高新科技建筑材料的技术开发,各类 经济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游艇租赁;从事广告业务;酒 店管理、餐饮管理;日用百货、副食的内部零售及相关配套服 务;会议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和规定在登记 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健身服务;电子商务。(企业经营涉 及前置性行政许可的,须取得前置性行政许可文件后方可经 营),许可经营项目是:棋牌、茶艺、游泳池、健身房、保健、 按摩、足浴;附属九游官方app入口商务中心、商场;美容美发、桑拿;机动车 辆停放服务;旅业、住宿;咖啡厅、咖啡制售;酒吧、KTV、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京基集团有限公司拥有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已发行股份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未来12个月内如有其他增持或减持计划,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系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上市公司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5年11月13日与刘丹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其持有的公司74,991,331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最终权益变动时间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甲方自愿并同意按本协议约定之条件和条款向乙方转让,且乙方自愿并同意按本协议约定之条件和条款自甲方受让,甲方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依法直接持有的全部上市公司224,771,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29.97%),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甲方持有的全部上市公司149,779,669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19.97%)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乙方持有上市公司74,991,331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10%,在上市公司的表决权比例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

  双方经充分谈判和友好协商后一致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交易对价总额为181,479,021.02元,相应标的股份单价为2.42元/股。

  双方同意,自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确认起3个交易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本次股份转让的交易对价的50%,即人民币90,739,510.51元。

  双方同意,自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本次股份转让的交易对价的50%,即人民币90,739,510.51元。

  (1)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日前,甲方应当向乙方出示经在登记结算公司查询后标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查封等限制转让情形的证明文件。

  (2)双方同意,在本次股份转让实施条件获全部满足的三十个交易日内共同向中登公司办理完毕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的全部手续。

  本次拟转让的股份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包括质押、冻结等)、不存在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不存在其他安排、未就出让人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意见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权益变动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相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其他信息。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市罗湖区桂园 街道老围社区蔡屋 围京基一百大厦A 座6901-02A单元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 露前拥有权益的股 份数量及占上市公 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持股数量: 224,771,000股 持股比例: 29.97%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持股数量: 149,779,669股 持股比例: 19.97%

  未来12个月内如有其他增持或减持计划,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执行。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 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减持时是否存 在未清偿其对公司 的负债,未解除公 司为其负债提供的 担保,或者损害公 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是 ? 否 □ 注: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意见并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本页无正文,为《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信息披露义务人:京基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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